重庆建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建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3民初3365号
原告:重庆建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181号抗建大厦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31981XM。
法定代表人:朱武斌。
诉讼代表人:重庆建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雷,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莉,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清溪路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907043783。
法定代表人:黄祖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龙,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汝,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建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建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建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蔡  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薛 飞 飞
书 记 员 欧阳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