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建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联星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3民初2595号
原告:重庆建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路**抗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31981XM。
法定代表人:朱武斌。
诉讼代表人: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重庆建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雷,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娇娇,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
被告:重庆联星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城区世纪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688790673。
法定代表人:彭善荣。
原告重庆建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联星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建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建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黎诗意
书 记 员  卢俊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