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3民破11号之三
申请人:重庆建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12月30日,重庆建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重庆建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第一次)》、《重庆建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第二次)》已执行完毕,前述两次分配均已完结,请求本院终结重庆建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重庆建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已按照经本院确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相关的破产财产分配完结,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建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戴 伟
审判员 龙 飞
审判员 王 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程雅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