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清申3号
申请人: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77761J,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隋建武,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北交投四优钢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8115740N,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世德,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交投四优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经营地在宜昌市猇亭区,为保证案件审理的效率与效果,由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审理更适宜,且已经报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余焕春
审判员 苗劲松
审判员 黄孝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端
书记员尹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