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北***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民初447号之一
原告:*****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走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9EFGL3W。
法定代表人:袁志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刘店村汉口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0744996769。
法定代表人:肖肖,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市汉阳区龙阳大道**信用代码:91420000177577761J。
法定代表人:隋建武,该公司经理。
原告*****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湖北天大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80元,减半收取5240元,保全费3640元,合计8880元,由原告*****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边防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曾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