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桦泰生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民终28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77761J。
法定代表人:隋建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卓飞,该公司监察室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经传,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北桦泰生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757-1号(葡京花园42栋3单元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119624688。
法定代表人:林思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经传,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家军,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桦泰生态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7)鄂0321民初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湖北桦泰生态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是什么关系,温来彬在本案中是什么身份,温来彬是否是本案的必要的诉讼参与人,一审法院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7)鄂0321民初8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湖北桦泰生态置业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40元,由本院退回该公司。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40元,由本院退回该公司。
审判长  尚郧生
审判员  袁 昆
审判员  王广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柯幻
书记员李大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