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5清申1号
申请人: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77761J,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隋建武。
被申请人:湖北交投四优钢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8115740N,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张世德。
申请人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高开公司)以其系被申请人湖北交投四优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四优钢公司)的股东,交投四优钢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后未实际组成清算组、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交投四优钢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鄂05清申3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交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于次日通知了被申请人交投四优钢公司。交投四优钢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就该申请向本院提出书面回函,表示对强制清算申请无异议,并认为不需要召开听证会。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交投四优钢公司由申请人湖北高开公司、佛山市程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捷贸易公司)、佛山市高讯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讯通信公司)、湖北交投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北交投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物流公司)、湖北锦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河投资公司)、朱炎新、王东、王**波8名股东于2012年12月5日经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叶海港,公司住所地为宜昌市猇亭大道180号。经营范围为:钢件防腐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研发应用、生产、销售;渗铝高速公路护栏材料、渗铝汽车排气管材料、建筑厂房渗铝波纹瓦生产、销售;渗铝淬火回火包、渗铝隔离栅生产、销售;钢材、管材来料渗铝加工++。2015年1月7日,交投四优钢公司变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世德。2015年9月16日,王启建、杨裕平经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为交投四优钢公司股东,原股东锦河投资公司退出交投四优钢公司。2019年1月10日,顾某经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为交投四优钢公司股东。
交投四优钢公司成立后,因自身资金周转困难,自2015年开始陆续向申请人湖北高开公司及其他公司借款。2020年10月30日,交投四优钢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经表决形成了以下决议:1.同意解散交投四优钢公司;2.同意公司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湖北高开公司、高讯通信公司、王某、交投物流公司组成,湖北高开公司担任清算组负责人,清算组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清算职责,组织开展清算工作;3.公司即日起停止营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2020年11月13日,交投四优钢公司清算组组织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清算组成员高讯通信公司、王某、交投物流公司均缺席。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本案中,交投四优钢公司股东会也已经形成解散公司、成立清算组、停止营业的决议,但由于清算组成员缺席清算组工作会议等原因,清算组拖延清算至今,且无法继续正常进行清算工作,严重损害了股东权益。在此情形下,湖北高开公司作为交投四优钢公司股东有权申请对交投四优钢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湖北高开公司申请对交投四优钢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交投四优钢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熊龙祖
审判员 宁晓云
审判员 柴衷路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