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6民初3526号
原告:湖北***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刘店村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G2区A单元26层9号。
法定代表人:肖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康,湖北东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高远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高远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廷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爱国,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隋建武,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荆州市平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关沮镇西湖工业园东段。
法定代表人:陈沛清,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高远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市平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湖北***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建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管晗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