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群英与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5民初93号
原告:***,女,196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峰,系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峰,系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克林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358号武汉广场写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项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章华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群英诉被告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克林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群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案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案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克林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免予缴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