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中平建设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民终9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江苏港通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东南路东侧(好生活广场)。
法定代表人:于建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维军,灌南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忠,该公司职工。
原审被告:江苏灌南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于营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于军平,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平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灌南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灌南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4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778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88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张淑媛
审 判 员  程 艳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汤馥宇
书 记 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