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4民初2343号
原告:灌南县北陈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灌南县北陈集镇北陈集街。
法定代表人:魏光,镇长。
被告:江苏中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东南路东侧(好生活广场)。
法定代表人:于建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维军,灌南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忠,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6年6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被告:周达利,男,1972年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原告灌南县北陈集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江苏中平建设有限公司、***、周达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灌南县北陈集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灌南县北陈集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灌南县北陈集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正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周敏慧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