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平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中平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7民申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中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东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于建楼,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0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4年6月17日生,汉族,住灌南县。 再审申请人江苏中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9)苏0724民初249号及本院(2021)苏07民终1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平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提起再审,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主要为:1.二审判决认定中平公司是适格的承租人错误。首先,***持有的公章是其自己私刻,***在原审中提交的租赁合同来源不明,尽管中平公司持有多枚公章属实,但不能据此认定***持有的公章是真实的。其次,租赁合同中虽然有相关公司证明与中平公司之间存在脚手架搭拆合同,但被申请人未能提交该搭拆合同,也未能说明该合同是如何签订的,且即便该合同真实存在,也不能推断出中平公司有租赁需求以及上海昊际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际公司)是善意相对人。再次,即使认为***与中平公司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也不能据此认定***有权代表中平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职务行为的认定完全没有依据。最后,原审法院没有审查***是否有权代理中平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41条,案涉租赁合同不应当对中平公司发生法律效力。2.二审判决认定***取得涉案债权错误。首先,中平公司并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中平公司不清楚是谁签收的。其次,即使签收情况属实,根据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可知转让债权需要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本案中,根据***提交的证据显示,邮件是***寄出的,而不是债权人昊际公司进行通知,二审判决还提到“退一步讲,即使中平公司确未收到快递,***也已通过起诉的方式告知了债权转让的事实”,该部分明显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3.二审判决关于案涉材料的数量、租金、运费等认定错误,尽管***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已与申请人就金额问题达成了和解,其中金额包括材料的折价费用共计20万元,但是中平公司认为该20万元仍然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在原审提交的债权转让通知中显示,只有租金135206.48元是明确的,关于材料以及运费金额并不明确,因此对于金额不明确的债权不能依法进行转让。 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中平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一份,证明昊际公司已于2013年6月25日被吊销。2.和解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如果不考虑各方主体资格以及租赁关系确实存在的话,双方的争议金额应当是20万元,而不是原审法院判决的内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为:1.中平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格承租人;2.***是否取得涉案债权;3.二审判决关于涉案材料的数量、租金、运费等认定是否正确。 关于中平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格承租人的问题。经查,本案中,中平公司与昊际公司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合同中加盖中平公司印章,经办人处由***签字,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禄口国际机场二期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禄口机场项目部)在合同上证明其与中平公司签订脚手架搭拆合同并加盖印章。合同签订后,昊际公司按约出租钢管、扣件等周转材料,后昊际公司也收到29万元的租金和返还的部分租赁物,另有在案证据证实禄口机场项目部与中平公司之间亦有工程款往来,中平公司亦认可其公司持有多枚公章。故昊际公司有理由相信涉案合同系中平公司所签订,中平公司系本案适格承租人。中平公司主张涉案合同中***持有的公章是其私刻的,但在一、二审及本院审查过程中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中平公司提出二审判决认定中平公司是适格的承租人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取得涉案债权的问题。经查,***一审中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将《债权转让通知》邮寄送达给中平公司,邮寄凭证显示由前台签收,该《债权转让通知》落款处加盖的是昊际公司的印章。因此,昊际公司转让涉案债权给***,已通知中平公司,一、二审认定***已取得涉案债权,并无不当。因此,中平公司提出二审判决认定***取得涉案债权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二审判决对涉案材料的数量、租金、运费等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经查,涉案租赁合同附表中已明确了不同租赁物的租费、赔偿费、维修费、上下力费等费用标准,***一审中提交的周转材料租用单中对钢管、扣件的规格、数量有明确的记载,由***及***签字接收,昊际公司制作的钢管扣件山型卡租赁明细表,对钢管租赁的规格、数量及返还数量、租用天数等作出的统计,一、二审法院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双方陈述,对涉案材料的数量、租金、运费作出认定,并无不当。因此,中平公司提出二审判决关于案涉材料的数量、租金、运费等认定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另,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中平公司提交其与***在二审判决后达成的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由中平公司一次性给付20万元,***收到20万元后,本案案结事了,双方就本案再无纠纷。中平公司陈述该款项已经支付,但主张折价20万元仍是错误的,债权转让通知中材料以及运费金额不明确,不能转让。本院认为,债权转让通知已明确载明中平公司未归还的钢管、扣件数量,一、二审判决也已作出认定,本案债权转让并无不当,和解协议中双方经核算后折价处理,协商一致达成还款方案,系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的自由处分。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中平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亦不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因此,再审申请人中平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中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平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苏 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