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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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2民初4237号之二
原告:台州市金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551750131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定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45087665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台州市金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定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台州市金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台州市金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市金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4元,减半收取2677元,由台州市金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