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6民初4826号
原告:***,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住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安县斗湖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科苑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岳口工业园1号路以西,8号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宏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干河街道汉江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科苑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湖北宏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