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和平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天津市长和体育装备有限公司与湖南和平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12民初393号
原告天津市长和体育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和平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长和体育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55838.21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天津市长和体育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了55838.21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该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长和体育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和平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838.2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78元,由申请人天津市长和体育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剑波
书记员  金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