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12民初393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长和体育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和平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长和体育装备有限公司于同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长和体育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长和体育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8元,由原告天津市长和体育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剑波
书记员 金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