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和平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天津市长和体育装备有限公司与湖南和平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12民初393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长和体育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和平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1)湘0112民初393号民事裁定,并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和平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838.21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长和体育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长和体育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和平体育设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838.2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剑波
书记员  金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