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蓝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西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蓝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渝01民辖终2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西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蓝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重庆西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5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在沙坪坝区,应由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服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玥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