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蓝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蓝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立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55执905号
申请人重庆蓝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路38号西郊大厦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53517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立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218号恒鑫名城2幢3楼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643020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蓝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立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5民初515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电梯设备和安装款783050元及违约金7830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815元、执行费11013元。本院依法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总对总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并已在他案中查封,暂时不处理,查明被执行人有不动产有抵押且有查封,暂时不处理,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信息,且被执行人为我院及其他法院多个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本院依法通过实地调查的形式对被执行人营业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电梯设备和安装款783050元及违约金78305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5执9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