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3民初27634号
本原告重庆蓝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星玛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当事人在《电梯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且该合同中明确载明被告地址为重庆市北部新区黄竹路118号,该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合法有效,故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故,本院依法移送本案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付佃强
书记员 金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