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金亿达门业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通金亿达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2民终53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法定代表人:戴彬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女,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金亿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吴迪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华,男,南通金亿达门业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飞,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金亿达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亿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27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建工集团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以建工集团公司已经与金亿达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建工集团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442元,由上诉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岩
审 判 员  闫 飞
审 判 员  张 君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琳琳
书 记 员  杨 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