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金亿达门业有限公司

无锡市金甲防火玻璃有限公司与南通金亿达门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384号之二
(2021)苏0214执保7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无锡市金甲防火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方震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鹤宙,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金亿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无锡市金甲防火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金亿达门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苏0214民初384号民事裁定,并冻结南通金亿达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无锡市金甲防火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金甲防火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南通金亿达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冯卫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钱歆雯
书 记 员 韩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