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金亿达门业有限公司

384无锡市金甲防火玻璃有限公司与南通金亿达门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384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金甲防火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方震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鹤宙,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金亿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无锡市金甲防火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金亿达门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无锡市金甲防火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市金甲防火玻璃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金甲防火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72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7942元(此款已由无锡市金甲防火玻璃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市金甲防火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卫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钱歆雯
书 记 员 韩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