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金亿达门业有限公司

4107南通金亿达门业有限公司与南通皋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2民初4107号
原告:南通金亿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工业园区花园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吴迪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峰,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皋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路388号。
诉讼代表人:黄亚周,南通皋方置业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南通皋方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南通金亿达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皋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通金亿达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金亿达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金亿达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南通金亿达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钟 文
人民陪审员 周 俊
人民陪审员 陈星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汤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