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金亿达门业有限公司

南通金亿达门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和融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执1810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金亿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72484252J。
法定代表人:吴迪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和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8372352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现住。
南通金亿达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和融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621民初57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一、被告江苏和融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前共同给付原告南通金亿达门业有限公司货款878451元。
二、被告江苏和融置业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原告南通金亿达门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从2015年7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三、被告江苏和融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前共同给付原告南通金亿达门业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0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4000元。四、案件受理费18152元,减半收取907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76元,由被告江苏和融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已由原告代垫,两被告于2019年1月31日前共同给付原告)”。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4270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控,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已被本院依法扣划2018.85元;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证券、保险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周惠名下查无房地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江苏和融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已于审理过程中被本院依法查封,因存在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暂未处置。本案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措施,本案现已执行到位2018.85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现有财产不符合资产处置条件,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审判长  赵祖华
审判员  韩良骍
审判员  杨朋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夏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