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皖1802执保204号
宣城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宣城市恒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宣城市恒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书面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财产××财产保全(即××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31430422206XXXXXX号账户、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所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敬亭北路支行3405017555080XXXXXX号账户内存款共计人民币950000元)。宣城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12日将上述保全申请提交本院。并已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所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敬亭北路支行3405017555080XXXXXX号账户95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29227.0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并至柜面冻结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31430422206XXXXXX号账户,该支行柜面工作人员回复,经查询其支行并无所提供的31430422206XXXXXX号账户,故无法协助冻结。
故本案保全完毕,现通知双方当事人。
承办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