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35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308997337,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直溪工业园集中区直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常江。
被执行人:江苏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96128359L,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建昌集镇天湖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冯珺。
关于***与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4707.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