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35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308997337,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直溪工业园集中区直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常江。 被执行人:江苏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96128359L,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建昌集镇天湖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冯珺。 关于***与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4707.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