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恢5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瑞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55244758F,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城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8月17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沈梦珂,女,1988年11月26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18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12月18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29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9月14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6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常江,男,1986年12月10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308997337,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工业集中区直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常江。
关于常州市瑞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沈梦珂、***、***、**、***、***、常江、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3民初34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沈梦珂、***、***、**、***、***、常江、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沈梦珂、***、***、**、***、***、常江、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19)苏0413民初34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