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1628号
申请人:德州磐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晶华路德州经济开发区德利土方施工处办公楼三楼301室3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直溪工业集中区直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常江,执行董事。
申请人德州磐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磐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德州磐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磐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德州磐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