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政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财保15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政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德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常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政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汉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政汉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宏宇公司、***银行存款46000元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2022)鲁1491财保157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宏宇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现政汉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宏宇公司、***自愿偿还合同欠款,且已履行完毕,政汉公司申请解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