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财保15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政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德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常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政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汉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政汉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宏宇公司、***银行存款46000元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2022)鲁1491财保157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宏宇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现政汉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宏宇公司、***自愿偿还合同欠款,且已履行完毕,政汉公司申请解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