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腾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腾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民终8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力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高坑村港口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70653999P。
法定代表人:高福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上诉人***因与被诉人***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7)闽0681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其已与***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75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谢建才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