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市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02执36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2999号婺城城市广场A6幢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558637107E。
法定代表人:陈妮。
被执行人:***,男,1971年0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浙0702民初5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70万元及利息,本案执行到位26562.84元,其余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电话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进行查询。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本院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平安人寿保险合计27562.84元,扣除罚款100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26562.84元,被执行人所涉其他保险因其非投保人或价值较低,申请执行人申请不予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执行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电话等方式全程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02执36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伟良
审判员于颖
审判员朱志福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吴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