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4民初14238号之一
原告: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天赐,浙江光正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律,浙江光正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华市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天赐,浙江光正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律,浙江光正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