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83民初10752号
原告: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行公路151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华龙南街1188号2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金华市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新村路侨房大厦10B室。
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2015年5月7日,原告与横店集团医院签订《横店人民医院新大楼9450KVA配电工程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合同总价款610万元。2015年6月16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横店人民医院(横店集团医院)新大楼9450KVA配电工程高压、变压器、箱变、高压电缆防线、土建和设备安装合同》,约定由被告二根据主合同、项目招投标文件、横店人民医院提供的图纸及工作量清单等要求,负责土建、设备安装及供电部门通电的承包工作,合同分包总价款为75万元,包含土建部分、设备安装部分、通电部分、招标清单中所列的所有附件辅料、劳务、机械及材料、送检实验报告等所有费用。合同签订后,被告二提供包括电缆接头在内的辅材并进行相应的施工及安装工作。然而,在工程结束不到一年的时间里,2016年7月15日凌晨,横店人民医院新大楼出现供电故障,经横店人民医院邀请供电部门及相关部门经过10天左右的排查,最终确定故障原因系电缆中间接头击穿。原告在接到横店人民医院的故障通知后及时向二被告通报,并请二被告及时派员到现场解决问题,甚至通过发送律师函的方式催促二被告赶紧抢修,然而二被告却迟迟不采取任何行动。
原告为避免造成扩大损失和不可估量的后果,不得不自行委托金华市民安电力有限公司前往故障现场进行抢修,更换损坏的电缆头并完成电缆连接、安装调试等工作,让横店人民医院恢复正常供电。原告为此支付金华市民安电力有限公司工程款26万元,并为此支出了差旅费等共计29485.19元。为此,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6万元及费用29485.1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实为双方当事人在无保修约定的情况下、被告完成的工作在验收合格后于质保期内发生问题,原告履行了保修义务后,原告向被告追偿电缆接头被击穿后委托修复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诉请的法律关系并不涉及建设工程施工等内容。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包括土建施工、电缆铺设、材料供应等内容,涉及建设工程施工、普通的承揽等民事法律关系,现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显然只涉及普通的承揽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规定,民事案件案由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故本案的案由应据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确定为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甲方即原告所在地管辖的内容具有拘束力。原告的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嘉行公路1515号,本案应由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