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4民初14238号
原告: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华市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新村路侨房大厦10B室。
负责人:***。
原告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公司”)、金华市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5年5月7日,原告与横店集团医院签订《横店人民医院新大楼9450KVA配电工程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合同总价610万元。2015年6月16日,原告与“温州分公司”签订《横店人民医院(横店集团医院)新大楼9450KVA配电工程高压、变压器、箱变、高压电缆防线、土建和设备安装合同》,约定由“温州分公司”根据横店人民医院招标图纸、技术要求、及工作量清单等要求,负责土建、设备安装及供电部门通电的承包工作,合同分包总价款为75万元。合同签订后,“温州分公司”提供包括电缆接头在内的辅材并进行相应的施工及安装工作。然而在工程结束不到一年的时间里,2016年7月15日凌晨,横店人民医院新大楼出现供电故障,经横店人民医院邀请供电部门及相关部门经过10天左右的排查,最终确定故障原因系电缆中间接头击穿。原告在接到横店人民医院的故障通知后及时向二被告通报,并请二被告及时派员到现场解决问题,甚至通过发送律师函的方式催促二被告抓紧抢修,然二被告迟迟不采取任何行动。
原告为避免造成扩大损失和不可估量的后果,不得不自行委托金华市民安电力有限公司前往故障现场进行抢修,更换损坏的电缆头并完成电缆连接、安装调试等工作,让横店人民医院恢复正常供电。原告为此支付金华市民安电力有限公司工程款26万元,并为此支出了差旅费共计29,485.19元,为此,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6万元及差旅费29,485.19元。
二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为建设工程合同,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系基于被告承接的横店人民医院新大楼电缆接头被击穿后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其诉请的法律关系并不涉及建设工程施工等内容,只涉及承揽法律关系,故本案的案由应依据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确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甲方即原告所在地管辖,该约定对本案具有约束力。据此,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金华市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管辖异议申请费200元,由被告金华市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各负担100元(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