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02民初6549号
原告:金华市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2999号婺城城市广场A6幢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金华市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金华市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6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