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北路****自编C16(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方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8MA工业用地/div>
法定代表人:GerardVONGSADY。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港保税区海加利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宋富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厦门立龙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国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温纯,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坦萨土工合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港保税区海加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加利公司)、厦门立龙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龙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的(2019)闽02民初15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公司上诉称: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或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二)坦萨土工合成公司起诉的相同被告的侵权纠纷案件已经由福州市中级人员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且分别作出(2018)闽01民初1525号和(2019)闽民终字第828号民事判决,认定构成侵权,本案中,坦萨土工合成公司亦依据前述生效判决主张海加利公司、立龙公司、**公司构成侵权。即使本案不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方便案件审理与事实查明,应将本案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坦萨土工合成公司辩称:**公司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具体理由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立龙公司系被诉侵权产品的供应商之一,其住所地位于福建省厦门市,被诉侵权产品使用地亦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的批复》,原审法院有权审理厦门市内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的批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发生在厦门市内的专利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中,坦萨土工合成公司主张海加利公司、立龙公司、**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并提交了初步证据。本案被告之一立龙公司的住所地位于福建省厦门市,且坦萨土工合成公司主张在位于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缘吹淤造地二期工程中使用了涉案专利,即涉案专利的使用行为地亦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关于**公司因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且本案侵权认定已由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故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或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前文已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作为权利人的坦萨土工合成公司选择向该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其他法院对本案是否也有管辖权不影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至于侵权认定已由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亦不影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故对**公司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原晓爽
审判员 徐 飞
审判员 孔立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郝小娟
书记员汪妮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50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原晓爽
审判员:徐飞、孔立明
法官助理:郝小娟
书记员:汪妮
裁判日期
2020年9月13日
涉案专利
“地栅和制造地栅;地栅和制造地栅的方法&rdquo03154700.1)
关 键 词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天津港保税区海加利工程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厦门立龙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广州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律问题
专利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裁判观点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