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特异荣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21民初322号
原告:南通特异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南通特异荣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钱稳东,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减速中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虎,男,住海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特异荣实业有限公司与诉被告江苏中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特异荣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特异荣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特异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南通特异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