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81执恢57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港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6293585。
法定代表人:张立群,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被执行人:蔡清火,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被执行人:福建龙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海澄镇漳崎线路,组织机构代码:79175807-9,法定代表人:蔡清火(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2日以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00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逾期未报告财产。经向不动产、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亦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赫频
审判员 连杭育
审判员 郑贤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碧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