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203执33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执行人:福建龙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海澄镇漳崎线路(崎沟村村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91758079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龙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03民初338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福建龙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2019)闽0203执3349号执行通知书立即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龙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457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