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681执156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龙海第一中学,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人民路22号,机构代码:48965066-5。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执行人福建龙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海澄镇漳崎线路崎沟村村边,组织机构代码:79175807-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现羁押于福建省晋江市看守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龙海第一中学与被执行人福建龙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飞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