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681执19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被执行人***,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被执行人福建龙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海澄镇崎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91758079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龙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681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不动产、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