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104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福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173338656),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州鑫福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779649080W),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申请执行人福州福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鑫福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8)闽0104民初44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福州鑫福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福州鑫福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福州福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151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6月7日为15132.69元,之后以6151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6月8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支付现场照片的图像证据保全费用198元。由于被执行人福州鑫福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州福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少量存款,本院已予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州鑫福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存款。本院依职权向车辆、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A×××××的五菱牌汽车,本院已予查封,由于上述车辆暂无法扣押,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8)闽0104民初44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铭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