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福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福州福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内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5265号
原告:福州福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浦上工业园冠浦路152号28#厂房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050336784R。
法定代表人:陈新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华,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内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6285号1幢1008室,91310113662432611Y。
法定代表人:潘隆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州福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内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合同欠款25162.1元及逾期支付利息8890.15元(自2014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3月17日);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26067.94元(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14年2月13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3月17日,实计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长期有业务往来,双方于2013年间签订两份《工矿产品供销合同》。合同均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清单中所列举货物,被告应于发货后两个月内支付货款,现原告已向被告履行了交货义务,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货款25162.1元,其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合同欠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两份《工矿产品供销合同》中均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两份合同中载明的供方即原告所在地均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故本案应由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清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林润泽
书 记 员 汤 琳
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