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福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福州福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耀隆化工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4民初4272号
原告:福州福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冠浦路152号28#厂房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173338656。
法定代表人:陈新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念翼鹏,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州耀隆化工集团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阴工业集中区林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139917。
法定代表人:肖建新。
原告福州福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耀隆化工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福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7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958.5元,由原告福州福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彩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舒敏
书 记 员 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