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1民初3892号
原告:福州福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冠浦路152号28厂房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新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念翼鹏,男,199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寿,衡阳县台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福州福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大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念翼鹏,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寿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29627元,并按照LPR支付自2019年11月19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
在庭审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返还20533元,并按照LPR支付自2019年11月19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
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十份证据。
被告**答辩称:1、被告是原告公司的业务员,被告在办理柳州三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业务时,柳州三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的货款为70018元,柳州三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用一张20万元的承兑汇票支付货款,被告通过其他公司承接了20万元的汇票,通过承兑汇票退给柳州三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115182元,被告收到现金80818元(扣除4个点的贴息)后转账14800元给柳州三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劳就,被告收到柳州三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货款后提供银行转账68000元到原告公司账户,支付24000元给原告公司的财务,被告共支付106800元给原告,案涉柳州三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货款已经全部付清,多余部分及业务费用请求返还;2、被告在原告公司还有风险押金15000元,要求原告返还。
被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七份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作如下分析与认定:
本案主体资格的问题。
原告主张,根据被告在原告公司工号07148账户资料显示,被告离职前收取了柳州三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货款未支付给原告,离职后,被告自认柳州三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尚有5.9万多元的货款没有付清,申请五个月平掉,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30000元给原告,再转账24000元给公司财务,24000中有9035.8元用于支付柳州三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4964.2元用于支付柳州开宇机器人有限公司的货款,现被告还有20533元的货款没有支付给原告。
被告认为,离职前被告收取了柳州三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货款是事实,但柳州三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货款被告已经全部付给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系福建中海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柳州三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从合同相对性来看,债权人应为福建中海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而非原告公司,虽然原告公司是福建中海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但二者均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原告不能代替福建中海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且被告将其收取柳州三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货款支付到福建中海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而不是支付给原告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经审理查明:原告公司是福建中海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被告**与原告福大公司构成劳动关系,2019年9月,被告**离职。被告**作为福建中海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代表与柳州三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多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并受福建中海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收取了柳州三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一张20万元的承兑汇票,被告**办理贴现后收取了货款,至起诉前,被告**向福建中海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支付了部分款项,向原告公司财务支付了部分款项。
本院认为,案涉债务所依附的合同系福建中海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柳州三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案涉债务的债权人为福建中海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而非原告,故本案原告无权代表福建中海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货款,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福州福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6.66元,退还给原告福州福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振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