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远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无锡远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托执字第01523号
申请人无锡远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伯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泽君,江苏省东山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怀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无锡远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4)鄂托商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肖 继 宏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