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远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与无锡远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1614号
申请人:无锡远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北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1750X8。
法定代表人:姚伯洪,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旗大路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266096637XD。
法定代表人:刘永成。
申请人无锡远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无锡远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远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久泰能源(准格尔)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旭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