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远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无锡远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24执恢903号
申请人***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281750-X,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北塘村。
法定代表人姚伯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泽君,江苏省东山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鄂***恒卓水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64888-5,住所地鄂***棋盘井镇北外环路北。
法定代表人赵怀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继雄,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恒卓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世 军
审判员 召日格图
审判员 高 艳 丽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