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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托执字第01523号
申请人***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蜀镇**塘村。组织机构代码:14281XXXX。
法定代表人姚伯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泽君,江苏省东山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恒卓水泥有限。地址:****棋盘井镇**外环路**路北。组织机构代码:79364XXXX。
法定代表人赵怀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恒卓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4)鄂托商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呼格吉其
审 判 员 肖继宏
审 判 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智